雖然《廣告法》本身沒有直接對 “原價” 進行定義,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相關法規對涉及廣告宣傳中的 “原價” 相關概念進行了規范。具體如下:
原價的定義
有交易記錄情況:經營者在進行價格比較時,若未詳細標注被比較價格等信息,此價格不得高于同一經營場所內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價格。比如商家進行促銷活動,宣傳某商品原價 100 元,那么在促銷活動前七日內,該商品在同一店鋪必須有過不低于 100 元的成交記錄,才能稱這個 100 元為原價。
無交易記錄情況:若沒有前七日內的交易記錄,則不應高于最近一次的交易價格。例如某商品在店鋪中很久沒有交易記錄,最近一次交易是一個月前的 80 元,當商家要開展促銷說原價時,這個原價就不能高于 80 元。
連續促銷情況:經營者開展連續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
如果違反 “原價” 相關規定,可能會面臨以下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若沒有違法所得,則予以警告,并且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在沒有違法所得的情況下,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時,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如果構成虛假廣告,可能會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時會吊銷營業執照,一年之內不得再申請發布廣告。